經濟補償金是勞動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勞動法傾斜保護理念的典型體現。對其性質,學界有三種學說——貢獻補償說、違約金說及社會保障說。
用人單位法定義務
第一,從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收受主體的恒定性及資金從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方向的流動等方面看,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具有單方性。
第二,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并不是依據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是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直接適用的。其在主體的適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強制性,只要雙方確立了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就存在潛在的可能性。
第三,經濟補償金給付是用人單位的法定附隨義務而非責任。有學者將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性質定位于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顯屬不當。法律義務是行為主體依照法律規則而必為或不為的帶有應當性的行為,法律責任則是行為主體因違反法律義務而必須承擔的帶有應當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對用人單位行使預告解除權時附加設定的一種法律義務,不存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經濟補償金基數范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而且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是分為應支付和不應支付兩種情況的,對于入職一個半月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因為這類情況沒有包含在應支付的規定里面。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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