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黑白合同”的目的是為規避法律或銀行的規定,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盡管這種違法行為未必會帶來特別嚴重的法律后果,但交易雙方還是盡量不要簽訂這樣的合同,因為這還會增加交易風險。雖然有人是為規避法律主動簽訂,但有人也是因為另一方提出要求而被動簽訂,而且目前完全杜絕黑白合同的現象又很難做到。因此,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而簽訂黑白合同,都要注意防范由此而產生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是指當產生爭議時,雙方對合同價格各執一詞,紛紛主張對自己有利的價格。
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在因“黑白合同”價格不一而產生爭議的情況下,原則上以時間在后的合同價為準。除非有證據證明前一份合同價是為規避納稅及騙取貸款等原因而簽訂的虛假價格。但是要特別注意,這個舉證責任是由提出異議方來承擔的,也就是說,誰認為前一份合同是虛假的,誰就應當承擔這個舉證責任。
但是,這樣的規定并不全面,因為兩份合同的簽訂時間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時簽訂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為準的話,這時就會難以認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關鍵是要證明哪一份合同的價格才符合雙方的真實意愿。
比如,當下家為多貸款而將合同價寫高時,下家擔心上家將來持白合同要求下家多付房款,這時下家就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說服法官白合同上的價格是虛假的價格。這時,下家至少要讓法官相信:
一、白合同簽訂的時間在黑合同之前,因此應按黑合同的價格履行。
二、如果白合同簽訂的時間在黑合同之后或同時簽訂,那么白合同是為多貸款而簽訂的虛假合同,不是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愿,因此應按黑合同的價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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