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的責任如何承擔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以欺詐的方式簽訂合同的,受害人申請撤銷合同后,欺詐方要返還取得的財產,無法返還的折價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
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民事訴訟法第25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民事訴訟法第38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6、民事訴訟法第241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
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
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
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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