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了抵押物的種類
《物權法》主要增加了以下三類:(1)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2)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除了上述(1)為了解決承包開發荒地的資金短缺問題,鼓勵承包開發“四荒地”之外,第(2)、(3)項在經濟活動中的應用更為廣闊,特別是類似(2)的浮動抵押,為企業的融資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
2、為深入地貫徹了“法不禁止即為允許”的理念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財產均可以抵押。這同《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中規定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相比,雖然是“禁止”和“允許”兩個不同的說法,但是含義卻大不同。《物權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體現了“法不禁止即為允許”這一樸素的法學理念,并且將禁止性規定限于“法律、行政法規”的范疇,有效避免了“依法”這個“法”的擴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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