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份舞臺劇制作合同而被卷入詐騙風波的張-咪,日前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拿到了這次制作合同糾紛的終審判決。記者今天獲悉,二中院最終判令解除了涉案的制作合同,并判決北京某設計制作有限公司返還原告齊某88.3萬余元,張-咪就其中的76.6萬余元承擔連帶責任。
據了解,2010年9月12日,本案的原告齊某與北京某設計公司簽訂了《制作合同書》,約定共同制作音樂舞臺劇,齊某投資100萬元;雙方建立專款專用賬戶,由雙方共同監管。后這個??顚S觅~戶以張-咪的名義設立,齊某向該賬戶支付了100萬元,張-咪出具了收條。一個月后,該賬戶經齊某、張-咪和設計公司同意,支出音樂制作酬勞及三個月公司運轉費用共計23.3萬余元???011年,齊某便向警方報案稱張-咪詐騙,理由是張-咪將其100萬轉走后不接電話,后因證據不足,警方未予立案。
隨后齊某提起訴訟,其在起訴中稱,自己經張-咪介紹與設計公司簽訂了制作合同,支付了投資款,可直至張-咪承諾的音樂舞臺劇首演時間將到,也沒有見到設計公司、制作團隊、主創人員、音樂劇本等。經查訪得知,設計公司、張-咪均沒有涉外演出資質,承諾期內沒任何實質性工作,100萬元投資款被張-咪轉入其個人銀行卡后一少部分被其擅自動用,而大部分被張-咪據為己有。
張-咪則辯稱,自己不是合同當事方,合同簽訂后,她只是接受合同雙方請托向齊某出具收條,代為確認項目投資款確已到位。自己更未私自占有或操控涉案投資款,不同意齊某要求自己返還100萬元投資款的主張。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齊某與張-咪均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涉案《制作合同書》,張-咪雖不是合同主體,而合同雙方約定建立的專款專用賬戶是以張-咪名義設立,動用款項需由三方同意,因此張-咪作為涉案合同中特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應享有相應權利及承擔相應義務。此外,此案中,距制作方策劃的舞臺劇首演時間已近兩年,設計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依約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且在未取得齊某確認的情況下違約動用專用賬號內的款項,法院依法判處合同解除。張-咪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允許設計公司動用投資款征得了齊某同意,故對于相應非法動用的款項及剩余款項應與設計公司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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