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劃清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界限的標準問題,一直是理論上與司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在這個難題上惟一可以依據的是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答(試行)》(以下簡稱《解答》)。該《解答》對劃清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界限的標準上主要有以下幾點規定:
明知自己并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和擔保,以騙取財物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與其他單位、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擔保,雖經過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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