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國家改革開放和商品經濟的縱深發(fā)展,利用經濟合同詐騙的案件時有發(fā)生,這給我們審查逮捕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為了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文擬就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區(qū)別與界定談點粗淺看法,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掌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正確適用法律,確保審查逮捕案件質量。
[主題詞]合同詐騙罪民事欺詐行為區(qū)別
隨著國家改革開放和商品經濟的縱深發(fā)展,合同作為一種市場經濟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紐帶,對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不法分子乘經濟立法尚不完備之機,以搞活經濟為幌子,大肆進行詐騙活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詐騙活動。它既包括合同詐騙罪,也包括民事欺詐行為等,為此這給我們審查逮捕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對合同詐騙罪、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等的界限難以掌握,容易混淆是非,不利于區(qū)分罪與非界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為了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懲罰犯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違法犯罪活動進行分析。本文擬就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區(qū)別與界定談點粗淺看法,以便在今后的審查逮捕工作中掌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正確適用法律,防止錯捕發(fā)生,以確保批捕案件質量。
一、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概念
1、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從犯罪構成角度看,合同詐騙主要特征:(1)主觀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事實上,行為人無履約能力,無擔保能力,主觀上絲毫沒有履約意愿,卻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誘騙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以達到騙取錢物的目的。(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行為具體形式: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簽訂合同的行為;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行為;3沒有實際履約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責任,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3)侵犯的客體是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物所有權。《民法通則》規(guī)定:簽訂、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是“誠實信用”原則,以欺騙行為為手段,以簽訂、履行合同形式而實施的合同詐騙,違反了上進原則,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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