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的含義是什么
合同的變更,是對原訂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它是指合同在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實現合同的條件發生變化,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合同的變更有如下特點:
第一,被變更的合同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而不存在變更問題。合同雖然合法,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第二,被變更的合同必須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過程中,如果已經履行完畢,合同已終止,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第三,合同的變更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即在主體不變的條件下,對合同某些條款的進行修改或補充。廣義的合同變更,除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以外,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即由新的主體,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體,這實質上是合同轉讓。筆者認為,合同內容的變更,是當事人之間關系的某種變動,它是本質意義上的變更,而主體的變更,則是合同某一主體與新的主體設立債權債務關系,因而,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合同變更。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局部調整。這種調整,通常表現為對合同某些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如標的物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交貨時間的提前、延期,運輸方式和交貨地點改變等都可視為合同的變更。
第四,合同的變更,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合同的變更應達成協議,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的變更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并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新的協議。合同的任何內容都是經過雙方協商達成的,因此,變更合同的內容須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未經過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的,不僅不能對合同的另一方產生約束力,反而將構成違約行為。由于合同變更必須經雙方協商,所以,在協議未達成以前,原合同關系仍然有效。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約定不明確,視為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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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宜丹律師,河南洛陽人,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處理合同糾紛、婚姻家事糾紛、追償權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各類民事糾紛案件,法律專業知識扎實,辦案經驗豐富。 本人執業以來,秉著“信譽為本”、“客戶至上”的執業精神,倡導“法理精神和服務創造價值”的理念,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社會公平正義至上、當事人合法權益至上”的執業追求,在法學專業領域不斷學習,深入研究。力求以學者的嚴謹態度,專家的服務水準,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盡職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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