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解除有何特別規定(《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依據合同法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分期付款買賣中的合同解除】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二、合同解除方式有哪幾種
合同的解除有三種類型。分別是:
1、雙方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單方約定解除: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單方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共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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