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唯一住房可否拍賣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
因此,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對于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進行拍賣、變賣予以執行,不能一概而論。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來講,對于這個夫妻之間的唯一住房的話是不能進行拍賣的,除非是滿足上文中所給出的一些特殊的情況,這個要結合相應的內容來進行考慮,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內容有哪些
2021-03-22律師函解除合同有效嗎
2021-02-1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2021-03-24協警有執法權嗎
2021-02-06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按期送達可以撤銷嗎
2020-12-10承兌匯票與支票有什么區別
2021-03-12同居子女撫養協議樣本
2021-03-17哪些情形下無法要回購房定金
2020-12-03業主實現共有物權有哪些形式
2021-03-23用人單位末位淘汰解除勞動合同合不合法
2021-01-03勞動補償金與賠償金分別是什么
2020-11-08如果公司倒閉了怎么追究損失
2021-01-17勞動關系轉移知識
2021-03-11勞務外包和正式工待遇有差別嗎
2020-11-09代替打印的遺囑是否有效
2021-01-15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如何處罰
2021-01-07保險公司敗訴承擔訴訟費是否合法
2020-12-14第一受益人參加訴訟的法律有什么作用
2020-12-20怎樣改善保險經紀人的外部生存環境
2021-03-13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險合同返還保險費案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