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要賠償違約金和賠償金嗎
所謂違約金是對于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責任。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只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當然,設定違約金要公平、合理,應考慮到各用人單位提供的特殊福利待遇的不同以及勞動者工資水平的差異。
和違約金不同,賠償金是與實際損失相一致的。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涉及服務期賠償的,應當按照等分和相應遞減的原則確定。”
但如果勞動者支付了違約金,是否還要支付賠償金呢?這要視情況而定了。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這就是說,當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高于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時,勞動者只需要支付違約金而不用再支付賠償金,如果違約金低于勞動者因違反服務期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勞動者不僅應該支付違約金,還應該補足違約金與實際損失的差額。
二、是否可以支付違約金而不再繼續履行合同
1、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的,應當繼續履行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其中《合同法》107條就將強制履行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加以規定,只有合同繼續履行才能實現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因此,雙方就合同是否履行存在爭議的,原則上應當繼續履行。
2、有兩種例外情況,可以不予強制履行而解除合同
(1)根據《合同法》93條,合同約定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如合同中有關解約定金的約定,當事人可以以承擔定金處罰為代價解除合同。
(2)根據《合同法》110條,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同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等情形的,可以不予繼續履行。
要是勞動者遇到了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合同的時候,可以要求它們賠償自己各種損失,如對方不賠償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追究。關于合同解除賠償違約金、各種費用上有爭議,在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應該要積極找律霸網律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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