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陳女士來信詢問:
一、在求職過程當中是否應該繳納押金?
二、工資是否應按月足額發放?
三、辭職時工資是否應該及時全部清算,清算時可以拿到多少工資?
記者就這些問題咨詢了北京市勞動保障局。勞動保障局的有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訂立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在訂立、變更、續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及其他證明。因此,該俱樂部收取抵押金的做法顯然不合法。而針對夏某在工作兩個多月期間,只領取一次工資的問題,在2004年1月22日實施的《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應當按照規定日期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但是由于夏某并未與該俱樂部就勞資問題簽訂有關的書面協議,故夏某應獲得的勞資額就難以確定,但不得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月工資580元。另外,對于工資清算的問題,《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也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因此夏某在辭職時就應該獲得其在勞動期間的所有報酬,不足月部分每天的工作報酬應按照月工資額除以20.92天的數額計算,之前繳納的押金應予以返還。勞動保障局的工作人員還告訴記者,如工作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可到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記者還就此采訪了北京師范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蘭老師,黃老師表示,由于目前勞動力市場出現的不平衡現狀,使得很多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存在劣勢心理,從而導致勞動者諸多權利被破壞。在此,她提醒求職者應注意:
1.樹立在求職過程當中的對等意識。
2.求職時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文件,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工資支付及法律規定的保險福利內容。
3.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要求(如:抵押金、抵押物等)應做審慎的考慮,不合法律規定的不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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