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許可合同的必要條款的作用是什么?
專利許可合同的必要條款的作用就是讓合同能夠在法律的保障下合法生效。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實施許可的種類。被許可方所獲得的對專利的實施權,是獨占的、獨家的;還是普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2)實施許可的有效期間和地域范圍。專利實施許可的有效期間,可以是專利權的整個有效期間,也可以是專利權有效期間中的一部分。因此,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專利實施許可的有效期間。
(3)專利使用費的支付。按照國際慣例,一般講,收取使用費的數額,占使用該專利技術所獲利潤的10%-20%左右是合理的。
(4)技術改進的繼續提供或者反饋。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雙方都有可能對合同有關的技術作出改進,因此在合同中,對技術改進的所有權、使用費和申請專利等問題應作出規定。許可方將其技術提供給被許可方,稱為“繼續提供”,受方將其技術改進通知供方,稱為“技術反饋”。無論是繼續提供還是技術反饋,都需約定。
(5)擔保和保證條款。供方應當保證按合同要求及時向被許可人提供技術資料和履行傳授技術的義務,保證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完整的、準確的和可靠的;并明確保證提供的專利權是合法有效的。
(6)違約責任。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綜上所述,專利許可合同只要具有一定的效力就說明了此項合同有必要的條款存在,而雙方的簽字前提也必須是在認可其內容中的條款不存在異議了,而在具備必要條款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協商還可以增加一些適用于本次交易的其他內容。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未備案會影響合同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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