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其效力。
主張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因沒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而無效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定。
這兩個條款的內容分別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在主張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無效的人看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應當經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準后才生效的合同。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他們是把這一引導性規定當作了一種影響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了。
實際上,國內的民事主體之間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行為完全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不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且從我國《合同法》第324條、第342條、第344條、第346條的規定看,向行政主管機關備案也不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生效要件。
而《專利法》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據此,《專利法》也只是要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而沒有要求辦理備案。
如果我們仔細分析《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定也可以看出該備案行為不影響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讓我們再來看看該款的規定吧:“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請注意,該規定要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訂立后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時間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
也就說,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在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之前,雙方所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如果沒有其他無效情形,就已經生效了。且,該條并沒有規定不備案時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那么,在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不辦理備案合同就無效的情況下,一個已經生效的合同是沒有理由被認定為無效的。
綜上所述,因為有相關的條文規定了許可合同如果想要備案的話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所以很多的人都默認為只有經過備案合同的簽訂才是有效的,但其實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因為作為民事方面的專利許可行為只要雙反認同簽字就是有效的。
專利許可證貿易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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