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動離職有工資嗎?看情況。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法自動離職有工資嗎?在工作中有不順心的情況想要離職的話,建議可以通過公司規定的程序辦理離職手續,這樣才能避免拿不到工資。關于自動離職工資糾紛還有許多不懂的話,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律師,本網律師會為你詳細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范本
2020-12-13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如何避免簽訂無效的勞動合同?
2020-12-06保險索賠過程中需要注意什么事項
2020-12-05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區別有哪些
2020-11-26荊門市消委會點評保險合同
2021-02-25保險人能否因保險標的物轉讓未批改而拒賠
2020-12-25生育保險是否屬工資福利
2021-01-28汽車被淹該怎么理賠
2020-11-11家屬是否屬被保險人引索賠糾紛
2021-03-19農村拆遷補償宅基地怎么劃分
2020-12-14如何購置拆遷安置房
2020-12-28鄭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2020-12-30房屋拆遷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2020-11-29廣東“舊改”土地不再“一刀切”
2021-03-07拆遷方能用航拍圖來認定違建嗎
2021-03-08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21-01-24農村2020年宅基地補償多少錢一平米
2021-01-14棚改拆遷,簽訂補償協議時需要注意些什么
2021-02-23動遷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2021-02-12如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