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一、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
2、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5、合同附解除條件的,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合同解除。
6、合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恢復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
8、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
9、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致使標的物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10、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約定:
(1)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2)致使今后其他各秕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及今后各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3)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互相依存的,買受人可以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11、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總額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12、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中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13、承租人未按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6、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7、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同,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8、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19、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20、承攪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攪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1、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攪工作不能完成,經承攪人催告并順延履行期限后仍不履行的,承攪人可以解除合同。
22、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攪合同,造成承攪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3、未規定的適用承攪合同的有關規定。即合同解除情況與承攪合同類同。
24、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合同繼續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5、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三、其他
1、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時有違法行為的;
2、情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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