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為其實對專利權人的損害是很大的,另外這也會對我國的相關法律造成破壞,畢竟對專利權,其實在包括《專利法》在內的很多法律都是有提供保護的。但現實中,有些行為我們從表面上看來確實是構成了專利侵權,不過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其實并不能視為專利侵權,那究竟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不構成侵權的情況有哪些?
在下列五種情況下,任何人使用專利均不構成侵權:
(一)首次銷售: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這一原則又稱為“權利用盡原則”,它適用于合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
(二)善意侵權: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情況在學理上稱為“善意侵權”,這里行為的范圍僅限于“使用”和“銷售”,對于制造或者進口,依照現行法行為人應當或者有義務知道其制造、進口的產品是否是專利產品。
(三)先行實施:對于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四)臨時過境: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五)非營利實施: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其實質是,此種實施行為非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與專利權人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所以對專利權人的市場利益不會構成侵害。
二、哪些情形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上文的分析,我們知道了其實大概有五種情況下,雖然看起來確實是對專利實施了侵權行為,但實際上此時卻不能認定為專利侵權,自然這個時候專利權人也就不能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而要是你在專利侵權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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