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法律規定解除的條件,實際上也是對在違約情況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法。在一方違約后,應當賦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但這并不是說,一旦違約就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在許多情況下,合同解除對非違約方是不利的,而且非違約方并非愿意解除合同,這時完全沒有必要解除合同。對違約解除情況在法律上無任何限制,并不利于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任何違約情況下都導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資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履約能力嚴重不足﹑信用嚴重缺陷或其客觀行為表明他將不會或不能履約的,可通知對方在法定期限內對履行合同提供充分的擔保,對方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供充分擔保,可立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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