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解除適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均不發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主要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的行為。即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合同還不能自動解除,不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向對方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4.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者向將來消滅、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視為當事人之間未發生合同關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權利義務不再履行。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于消滅。合同的擔保,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權利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
負債字據為合同權利義務的證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給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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