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起,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并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為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其范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通過上文的詳細介紹,大家肯定已經知道臨時工法律規定了。在工作中如果我們真的未簽合同是臨時工,那么我們一定不能忍氣吞聲被壓迫,一定要與用人單位進行合理的交涉來爭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兩方不能意見一致的話,建議大家用法律的武器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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