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合同解除的條件也從創設到發展并逐步呈現出國際化、科學化趨勢。當今市場經濟高度發達,合同法的各項制度都在不斷發展,如何使合同解除的條件在立法上規定得更加科學、完善,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正確有效地執行,已成為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問題。
根據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條件可以分為協議解除條件、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
一、協議解除的適用條件。《合同法》第93條對此作出了規定。根據“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則,協議解除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自己決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解除后財產的處理方法,以徹底終止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在適用協議解除時,要注意一些禁止性條件,即解除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解除協議無效,當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義務。
二、約定解除的適用條件。《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合同法》對原有約定解除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可以簡單地說,約定解除是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解除權解除合同。
三、法定解除的適用條件。《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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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江鋒律師,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學位,現為石家莊市律師協會公司專業委員會委員、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律師。 李江鋒律師2008年在校期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09年大學畢業以后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實習,同年到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李律師自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民事及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有社會影響的案件,如無極6.16環境污染案等。同時,李律師還擔任了河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法律顧問。李江鋒律師愿以嚴謹的工作態度,專業的法律知識,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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