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而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主要體現在投保人已經交納的保險費返還上。如果保險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則保險人應將收受的保險費返還,被保險人如果受有保險金要將給付的保險金返還。如果沒有溯及力,則保險人無需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亦無需返還保險金。但在現實生活中,保險合同解除的具體情況多種多樣,若籠統地認為保險合同的解除都是有溯及力的或者沒有溯及力都是不全面的,應該針對不同的情況來具體分析,再依據一定的原則來認定是否有溯及力。約定解除的溯及力,依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的約定處理。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則應依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在合同的解除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時,應該適用公平原則合理地分配風險;在合同的解除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如欺詐、違約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應充分照顧到無過錯方的利益。在此原則基礎上,再結合以下方面確定保險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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