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官司怎樣陳述比較好
(一)如果是訴狀。在事實與理由處:寫明“哪一年認識(經人介紹,還是同學或同事朋友、網友),何時結婚?生育孩子,取名**,跟隨誰生活,現上幾年級?你們離婚的原因是什么?到最后,說原被告感情現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請法院準許原被告離婚,孩子由誰撫養?支付多少撫養費?婚后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或哪一套房產或財產歸你所有。”
(二)如果是離婚案開庭,原告做最后陳述時,可以說“堅持訴訟請求”。
二、離婚官司原告陳述注意事項
(一)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向法院提交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在陳述或答辯時,抓住根本要點,比如分局事實,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調和的矛盾等,有針對性條理清晰答辯,給法官留下確實不適宜再成為夫妻的主觀印象。
(二)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雙方的地位基本平等,對方陳述時要認真聽,冷靜并控制好情緒實,對方陳述的與事實不符的部分,記得要有理有據的反駁。
(三)最后陳述可以圍繞具體的如家庭經濟情況、有無法定的離婚事由比如家暴、虐待、遺棄等行為,陳述詞不在于文字,關鍵在于給法官留下的態度與具有證明力的證據。
(四)主要圍繞法定離婚事由開展陳述。
三、法條參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綜上所述,在離婚案件當中法院會按照法定的民事案件審理程序來進行,所以也會要求原被告等對自己的情況進行陳訴辯解等,具體的內容對大家進行一個詳細的說明,而且在陳訴的時候要做到條例清晰,有理有據,力證實是。
法院起訴離婚的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如何起訴離婚,向法院起訴離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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