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程序可以分為一般采購程序和特殊采購程序兩大類。一般采購程序,是指對于采購人采購具體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在沒有特殊情形的情況下,都應當適用的程序在出現特殊情形并事先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的情況下,亦可適用的程序。特殊采購程序包括邀請招標采購程序、競爭性談判采購程序、單一來源采購程序、詢價采購程序等。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程序是一個較為完整的流程,從采購預算的編制,采購目錄的公布開始,通過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適用不同的具體采購程序,最終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如果違反了法律對采購程序的規定,即會產生中標無效等法律后果的行為。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了五種政府采購方式,明確了各自不同的程序。違反政府采購程序的行為有:①開標前泄露標底的;②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③供應商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④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⑤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違反政府采購程序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開標前泄露標底的法律責任
標底有一定的浮動范圍,在政府采購實踐中,采購人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一般將標底作為衡量投標報價的基準,過高或過低的報價將被拒絕。因此,開標前標底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泄露標底將會造成招標失敗的后果。我國《招標投標法》第22條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因此,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將承擔法律責任。我國《政府采購法》第72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標前泄露標底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法律責任
在招標采購過程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與投標人進行協商性談判的行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及招標的供應商都應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依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但是,我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與《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3條規定:“在確定中標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政府采購的實踐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就某些可行方案與投標供應商進行協商則更有利于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本文認為,我國《政府采購法》中的相應的條文應修訂為“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實質內容的協商談判”。
3、不按照中標文件簽訂合同的法律責任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我國《招標投標法》第59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投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依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由于違法行為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①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②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我國《招標投標法》第64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③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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