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買賣糾紛也急速的增加,合同在這其中起到了關鍵的作用,但是合同得不到正常履行在所難免,我國法律允許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提前終止合同關系,以適應形勢變化的需要。徐州律師表示,在實踐中,由于理解和認識不盡一致,有時對合同解除條件的掌握過于嚴格,使合同解除權制度未能充分發揮作用。
一、合同解除權的定義及法律屬性
1、合同解除權行使模式
律霸網律師表示,合同解除權行使方式就是當事人在合同解除權行使中運用何種方式、程序來實現權利的問題。在現代各國相關民事立法例上,合同解除權的行使程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模式。
1、司法解除模式,即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才能解除合同的模式。在這種立法模式下,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不能僅由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需要通過司法程序對其審查、確認或撤銷。
2、通知解除模式,即解除權人單方以意思表示將合同解除,不須經過法院裁判,無論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都是由解除權人向相對方表達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不需要其他特別程序要求。
3、自動解除模式,即在一定條件下合同當然而自動地消滅。
律霸網律師表示,以上三種模式是與不同法律文化背景國家的不同法律價值追求相適應的,反映了不同國家不同的立法價值選擇。
2、我國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上述規定可知,我國立法對合同解除權行使方式采取的是通知解除模式。解除合同是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解除合同時,雙方當事人都應當知曉合同解除的事實,便于及時結算和清理,因此立法把解除通知作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
但在實踐中,經常碰到當事人直接訴請法院解除合同的情形,而不少法院也直接受理,并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
律霸網律師認為,在行使合同解除權時,解除權人必須先通知相對方,當意思表示到達相對方時,該合同解除。若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形成爭議時,解除權人可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要求確認合同解除有效,表現為確認之訴;相對方也可訴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認為合同解除不符合約定或法定事由,要求宣布無效或撤銷,形成確認之訴或撤銷之訴。
三、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存在的問題
在審判實踐中發現,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解除權人的行使期限沒有明確限制
律霸網律師表示,解除權是一種破壞性權利,為維護合同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必須對解除權予以限制。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可見,約定合同解除權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行使解除權,法律規定有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按照規定行使。那么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情形下,解除權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畢前的任意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如果對方不催告,則解除權人會一直享有并可隨時提出解除合同的權利。這樣賦予了解除權人太過寬泛的權利空間,使合同的履行效力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當事人徹底的履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目的。
第二,解除合同僅限于通知方式具有局限性
律霸網律師表示,合同解除的效力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法律沒有對通知的形式作出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書面、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行使。實踐中,解除權人發出解除通知后,合同是否解除仍處于不確定狀態:具有解除權只是作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一方當事人的自己觀點,對方、法院和仲裁機構未必認可,發出的解除通知未必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合同的通知發出后,若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并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裁決,通過第三方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則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結果:如解除合同的效力得以確認,則解除權人可以終止履行,不必擔心違約的風險;反之,作出解除決定的一方必然要對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在實踐中,很多情況下解除權人無法實際通知到對方,即便通知了對方,也很難搜集通知送達對方的證據。如果無法將解除通知送達對方或送達后無法證明,合同將不能及時解除,解除權人將陷入無法解除合同的困境或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第三,合同的解除時間不確定
合同解除的條件是否成就,是否具備解除權,往往只是作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一方作出的判斷。其發出解除通知后,若對方認可,則在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若對方不認可,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則合同是否解除處于了不確定狀態。如果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成立,合同解除的時間點是在通知到達時呢,還是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生效時?
第四,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律霸網律師表示,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合同的單方解除應當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享有解除權的人一旦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并送達對方,合同就立即解除。如對方存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解除權人解除合同應當首先履行通知對方的義務,而不應直接提起訴訟。但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的解除權人卻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律霸網律師認為,在現有的法律規定面前,法院直接受理與法相悖。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中規定的非常明確,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這里的用詞是“應當”,而非“可以”,說明“通知對方”是解除權人的法定義務。在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就直接提起訴訟,不符合起訴的前提條件。同時,法律并沒有賦予法院直接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的權力,法院直接受理其實是將一民事權利的行使作為了一訴訟來處理,存在邏輯錯誤。
合同解除制度是我國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徐州律師表示,它對于合同當事人及時擺脫不良合同的束縛,提高交易效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積極的作用。合同解除權的正確行使和應運,對于維護正常的社會交易秩序、督促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義務、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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