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任意解除權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單獨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時終止。
二、任意解除權的適用范圍
合同雙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
1、不定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與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2、委托合同當中,除當事人約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權外,合同雙方均可行使解除權。但現實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權通常會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約定過程中限制雙方適用任意解除權。任意解除權不屬于法律中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因此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可以在合同當中約定放棄。
合同單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
1、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定做人;
2、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在貨物到達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無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權;
4、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外,有學者認為在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里面,合同關系的對方當事人一般都有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此外一些特別法中也有關于任意解除權的規定。如《勞動法》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即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依法享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第1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即投保人對保險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權。
對于以人身為標的物的合同,理論上接受服務方也有單方任意解除權,如在客運合同中,旅客有任意解除權。相反,承運人卻有強制締約義務,即不得拒絕旅客乘車請求。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有任意解除權。在旅游開始前應當承認旅游者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合同,允許其在旅游合同簽訂后、旅游開始前甚至旅游開始后,均可隨時解除合同,且無須提出正當理由。
三、任意解除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既然法律規定有任意解除權,權利的行使顯然不可能構成違約,無法按違約處理。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權后的賠償僅指實際損失(信賴利益),不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預期利益),而且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也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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