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經濟補償條件是怎樣的
依據規定,可以獲得離婚經濟補償的具體條件如下:
1、夫妻已經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分別所有
(1)夫妻雙方采取約定的分別財產制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依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后一方能夠獲得離婚經濟補償的前提是雙方婚內財產是明確約定好分別所有的,即在約定財產制下,才有協商是否能多給一筆離婚經濟補償的可能;如果夫妻財產是采用法定財產共同制或者約定財產共同制,那么就不存在補償的問題。
(2)必須明確約定是分別所有。依據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內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一旦否則沒有約定好的,依據我國婚姻財產的慣例,一般會將雙方婚內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沒有明確約定為分別所有,而是約定共同所有,依然不會有補償問題。
(3)明確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方式有必須是雙方書面協商,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一方為照顧家庭或者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
依據規定,如果離婚時夫妻已經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是因為往往都是在家里照顧家人、照料家務的一方經濟比較薄弱,沒有較多的經濟來源,因此為了肯定這一方為家庭更多的付出,為了表達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使經濟地位較弱而承擔較多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享有經濟上的補償,如果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條條件的即可獲得離婚經濟補償。
3、雙方已經離婚
最后,離婚經濟補償當然是建立在已經離婚的大前提之下的,沒有離婚的話,也是不存在補償的的問題的。離婚的方式包括:
(1)雙方協議離婚,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2)提起訴訟離婚,法院作出離婚判決。
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起訴離婚請求賠償有主體要求和客觀情形的限制。主體必須無過錯方,即過錯一方不能起訴離婚請求賠償。客觀情形即對方具備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一種或多種情形。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時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經濟補償與離婚損害賠償其實是不一樣的,一般離婚的時候要求對方作出損害賠償,都是給予對方在婚姻關系期間有法定過錯情形,并且夫妻是因此導致感情破裂,從而解除婚姻關系的。若是離婚經濟補償的話,并不要求因為一方的法定過錯情形而導致夫妻離婚。通常是一方在婚內照顧家庭和老人、孩子付出了較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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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勇軍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原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司法辦主任,空軍優秀律師,中共黨員,曾任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濟南軍區空軍政治部司法辦主任,擔任多個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多次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合同審查,在軍隊期間每年帶領法律骨干深入基層部隊開展法制教育,本人多次被空軍表彰為“優秀律師”,多次被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評為優秀律師,所領導的法律顧問處多次被空軍評為“先進法律顧問處”。已有十多年執業經歷,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曾在中國軍法、山東法制報、法制與社會、天涯論壇、今日頭條等多家報刊網絡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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