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后要求損害賠償可以嗎
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當事人在離婚時既未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提出,因而該當事人還是有權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離婚損害賠償應該在什么時候提出?
1、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后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持婚內賠償。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后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起請求。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一審內另行起訴。
5、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在離婚以后如果有了充分的證據對方的過錯,那么也是可以向法院再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當然也需要在訴訟時效內,如果過了訴訟時效那么法院也不會再受理這個案件,在實際的計算賠償的過程中需要參考的因素也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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