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半年以后自動離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分居半年以后自動離婚不符合法律規定。在我國沒有自動離婚一說,離婚的方式只有民政局和法院訴訟離婚。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是法定準予離婚的情形,但分居滿兩年也不能自動離婚,訴訟離婚時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連續分居滿兩年。不論分居多長時間,如果雙方都不提出離婚,婚姻不會自動解除的。
二、離婚的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三、離婚的途徑
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在我國結婚時自由的,離婚也是自由的,但是需要我們明白的是離婚是沒有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其需要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離婚。不管夫妻雙方是否分居多時,其離婚也是需要通過法律途徑才能解除婚姻關系,才具有法律保障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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