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xxx已于x年x月x日按照xxxx(債務依據)將應付給你的xx
xx(債務標的及數量、金額)提存我處,請你于x年x月x日之前,持本通知書、身份證明(包括身證份、委托代領持委托書)、債權憑證及xxx(其他所需材料應一一列明),到我處領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xx市(縣)公證外
x年x月x日
2.說明
提存是清償債務的一種特殊方式,是指債務已到清償期限,但因債權人的原因而使債務無法履行給付標的的義務時,債務人可將標的交由法定的機關保管,視為已經履行了債務,提存之物的風險全部轉移給債權人。公證機關是我國法定的提存機關。辦理提存公證應注意的問題有:
(1)債務人應當向履行地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提存公證。
(2)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①債的依據,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②債的內容;③債權不接受履行的證明;④交付標的物。
(3)未到期債務,不得辦理提存。
(4)公證機關在辦理提存公證、接受提存標的以后,應當向債權人發出提存通知書,通知債務已經被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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