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提存而終止嗎
合同因提存而終止。
《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提存的原因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4、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5、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提存的主體包括哪些
提存的主體,又稱提存的當事人,包括提存人、債權人(提存受領人)、提存部門。
1、提存人,是指為履行給付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提存部門申請提存的人。他是提存之債的債務人。因為提存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需要提存人在提存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一般情況下,提存人為債務人,但是,得為清償的第三人也可作為提存人。我國《提存公證規則》第2條規定提存人為“履行清償義務”的人,自然包括第三人。
2、提存受領人,是指提存之債的債權人。提存受領人一般為債權人或其代理人。
3、提存機關,是指國家設立的接收提存物而為保管的機關。按我國《提存公證規則》規定為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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