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嗎
標的物提存后債務消滅,債權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權,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提存僅是消滅債務的措施,在雙務合同中,只有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合同才能終止。有時,債務人雖然將標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債務,但與其互付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并未履行對待給付的義務。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發生的風險,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債務人可以對提存部門交付提存物的行為附條件,即只有在債權人履行了對債務人的對待債務,或者為履行提供相應的擔保后,才能領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條件的,提存部門應當拒絕債權人領取提存物。
比如,甲乙二公司訂立了購買電視機的合同,甲公司負有交付電視機的義務,乙公司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債務履行期屆滿,乙公司遲延受領,也未支付貨款,甲公司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為保證收回貨款,甲公司提存時聲明,只有乙公司支付了電視機價款或者提供了付款擔保后,才能允許乙公司領取電視機。如果在乙公司沒有支付價款也沒有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提存部門將提存物交付給了乙公司,一旦乙公司領取提存物后不能支付甲公司的價款,提存部門要承擔賠償責任。提存人提存時,應當向提存部門明確告知提存受領人所承擔的對待給付義務的內容,以及對所提供的擔保的要求,比如是人的保證,還是抵押或者質押擔保。這樣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便于提存部門交付提存物前進行審查,另一方面,也是判定提存部門責任的根據。
債權人雖然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該權利長期不行使,不僅使權利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也會給提存部門增加負擔,同時也不符合物質有效利用的原則。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經過五年,扣除提存費用歸國家所有,提存物的受領人不能再對提存物主張權利。
二、提存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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