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可否適用提存
雙務合同中,如果滿足提存條件的,也可以對標的物進行提存。
提存的適用情況: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債權人能夠接受履行,卻無理由的不予受領。構成拒絕受領的正當理由可以是:
(1)債權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響。
(2)債權人遇到了難以克服的意外情況,無法受領。比如得了傳染病入院治療,又無可代為受領人。
(3)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甚至與合同約定根本不符。
(4)債務人遲延交付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等等。
如果債權人拒絕受領提出了正當理由,債務人不能將標的物提存。以下情況不能認為是債權人拒絕受領:
(1)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沒有提出履行請求。
(2)債務履行期限沒有屆至,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債權人沒有接受履行。
2、債權人下落不明。
所謂下落不明,指債權人離開自己的住所或者變更住所,在合理期間經多方查找仍無下落。債權人下落不明,債務人無法給付,為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同時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債權人死亡,不能接受履行。債權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也不能接受履行。《憲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按照《憲法》和《民法通則》,債權人死亡,可以由其繼承人享有債權;債權人喪失行為能力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行使債權,但是如果債權人的繼承人和監護人沒有確定,債務就不能因履行而消滅,為此,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以終止合同。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對提存問題有規定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比如,《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第七十條規定:“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雙務合同中,如果滿足提存條件的,也可以對標的物進行提存。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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