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分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二、即時辭職(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
三、用人單位預告辭退,即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四、用人單位裁員及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勞動合同終止未能續訂的。
顯然并非所有辭退都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當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過錯為由即時辭退的,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作為企業來講應該有比較健全的考勤管理制度及離職管理制度(內容合法、制定民主、經培訓或公示告知),該員工在未向公司請假及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下,不來上班就應當算曠工,連續曠工幾天構成嚴重違紀的,是可以辭退的。
故只要收集其嚴重違紀的證據,予以辭退就可,但應通知工會,并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書通過郵寄掛號信及電郵的方式發送到其居住地地址(一般應聘登記表上都會要求填寫,可以注明,該地址為其本人的正常通訊地址及聯系方式,如有改變應及時通知人資部,因本人過錯,承擔過錯責任)
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凡曠工連續三天或全年累計五天者,公司將按照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按公司曠工管理制度條款。如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由該員工負責賠償。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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