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提存的概念及程序
一、合同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支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合同的制度。
二、提存的程序
提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
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系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并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于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
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并進行妥善保管。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
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后,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
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在提存后,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
三、合同提存有哪些條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提存的地點和方法
提存應當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機關進行。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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