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裁人的條件與程序是什么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注:所謂“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并、分立、合資等。
裁員的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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