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是否屬于合同消滅
依據情況而定,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不能消滅,目前還是存在比較大爭議的,但普遍認為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為消滅的對象,應當遵循雙方協商為主,單方行使解除權為例外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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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三、違反成立未生效合同之民事責任的性質
違約責任說。該說認為,違反成立未生效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違反的合同雖然還未生效,但已經依法成立。而判斷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標準是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關系不存在,則一方的過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而不屬于合同責任;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構成對合同義務違反并應負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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