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可以取消嗎
(一)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對象,這是學說的意見,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觀點。其實,中國現行法并未明文規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已經生效的合同,沒有禁止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有允許解除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才會公正合理,那么,就不宜固守舊論,而應當重新解釋中國現行法上的解除對象。
(二)依據合同神圣或合同嚴守的原則,合同一經有效,就必須遵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繼續嚴守合同會帶來不適當的后果的情況下,法律也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嚴守原則的束縛,那么,舉重明輕,尚未生效的合同,約束力弱甚至沒有,就更應當允許解除了,除非阻止此類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滅的正當事由不存在。
(三)對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許解除,該合同要么較長時間地停止在這種狀態,要么發展到生效履行的階段,而這兩種結果對于無辜的當事人均為不利,該當事人強行廢除該合同,至少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并不適當。如果允許該當事人解除合同,則不會出現此類不適當的結果。
(四)其實,合同存在著死亡的基因,終將消滅。在中國現行法上,合同消滅的制度有無效、撤銷、效力待定場合的不予追認、清償和解除等。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不存在著無效、撤銷、效力待定的原因場合,其消滅顯然不適用無效、撤銷、效力待定的制度,因其尚未生效也不適用清償的制度。剩下解除制度,應當是明智的選擇,因為已經生效的合同若提前歸于消滅,屬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疇,尚未生效的合同提前消滅也這樣處理,比較合適。
普遍認為,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為解除的對象,應當遵循雙方協商為主,單方行使解除權為例外的原則。這是因為為了維護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當事人為了自己利益,濫用合同解除權,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尋找各種借口。法律并未禁止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規定該類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將使一方當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況下,雙方協商未果的時候,利益將要受損的一方當事人也不一定必然行使解除權。這要區別不同情況,當該方當事人能夠阻止合同生效,就沒必要去行使解除權;即使阻止不了合同生效,也并非必然行使解除權,因為如果追究對方締約過失責任能夠彌補利益損失,并且合同生效仍有意義,也沒必要去解除合同;除非不解除合同難以彌補利益損失并且合同生效對其已毫無意義,方可行使解除權,當然,這在以后立法中需待于明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不能解除,目前還是存在比較大爭議的,但普遍認為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為解除的對象,應當遵循雙方協商為主,單方行使解除權為例外的原則。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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