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成立未生效法律規定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分為兩類情況進行討論:
一、涉及到房屋贈與合同的附條件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基本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所謂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并把該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為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的根據。這里所說的“條件”是指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和消滅的事實。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條件必須具有以下特征:
①作為條件的是將來發生的不確定的事實;
②所附條件僅僅是可能發生,其是否發生及何時發生是無法確切預知的;
③所附條件是當事人設定,不應是法律直接規定或者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上當然應有的?限制;
④所附條件必須合法,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⑤所附條件不得?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
⑥條件和期限的一個重要區別是,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而條件則具有或然性。
所以對于附條件的房產贈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二、房產未過戶合同未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是諾成、單務、無償、移轉財產權利的非要式合同,即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取得合同利益不需要償付代價,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受贈人訂立的贈與合同,無須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即為有效。合同的成立并不表示就生效,贈與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生效要件。《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也就是說贈與合同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時生效。贈與房屋的合同要生效,則需要辦理該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當事人并沒有喪失其對房屋的所有權。《合同法》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即原告可以通過撤銷贈與維護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對于贈與合同成立之后卻沒有發生法律效力,這個主要可以從房屋贈與合同的附條件以及未過戶的情況來進行考慮,如果條件沒有達到,這個贈與合同是不會生效的,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律霸網在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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