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可以判死刑嗎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一)重大、復雜案件;
(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后,至遲于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的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除依法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都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亦即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組織體系中的基層組織,數量多,頒布廣,離犯罪地近,將絕大多數的普遍刑事案件劃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方面有利于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就地審判案件,及時、公正地處理案件;另一方面則便于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活動,便于群眾旁聽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法制宣傳。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定是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遍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這些案件一般都是性質嚴重、案情復雜、影響較大或者處罰較重的刑事案件,其審判必須嚴肅慎重。因此,將這些案件交給水平更高、經驗更豐富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可以更好地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由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體系中級別最高的一級,由于它負責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案件的審理,復核死刑案件和核準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以及對全省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因此,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宜太多,只能是全省性的重大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它擔負著監督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的重要職責,并對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和核準死刑案件。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只能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切實保證案件質量和審判的公正、合法,樹立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基層人民法院對于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后,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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