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調整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定
(冀高法〔2013〕103號,2013年11月25日第9次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為了便利當事人訴訟,進一步加強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提高審判效率,現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爭議金額級別管轄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且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石家莊、唐山兩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金額不低于20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保定、秦皇島、廊坊、邢臺、邯鄲、滄州、衡水七個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金額不低于15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四、張家口、承德兩個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的第一首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金額不低于5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五、婚姻、繼承、家庭、物業、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六、中級人民法院將應由本級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或低于本規定訴訟標的金額,認為屬于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或者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作為第一審案件受理的,應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七、實行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識產權案件,按現行規定執行。
八、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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