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有哪些:
(1)牽連管轄。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轄,是在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的被告起訴的,可以由與案件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2)協議管轄,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當事人可以用書面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3)應訴管轄,即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的管轄不提出異議而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專屬管轄,即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而發生的訴訟,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二、對于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普通地域管轄,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做出專門規定,但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即涉外民事訴訟普通管轄中以被告住所地國法院為管轄法院。
集中管轄。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做出了較大調整,將以往分散于各基層法院、中級法院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數受案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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