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訟中過錯方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時請求損害賠償的原因是法定的,僅限于上述過錯行為。其他的如一般婚外情、賭博、吸毒、犯罪等,無論情節輕重,均不能成為請求賠償的理由。
二、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時間上有何限制?
根據《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詳細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既可以在離婚時提出,也可以在離婚后提出,但時效以一年為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相關規定,在現實中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時限問題,應區分以下具體情況:
第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提起離婚訴訟同時提出,也就是在訴訟請求中要明確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一并作出裁決。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已將與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書面告知了當事人,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為對權利的放棄,并喪失請求損害賠償權。原告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提出了損害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當事人的請求權因喪失了存在基礎而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同意離婚,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第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第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一起普通的離婚案件里一般是不存在離婚補償的,但在新婚姻法里,只要是一方的過錯導致婚姻破裂的那么受害方就有權利主張此賠償,但前提是必須要有證據證明才可以,所以,不同的離婚案件所處理的方法都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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