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訴訟是指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條文釋義及其他方面發生爭議,而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從而引起的訴訟。涉外合同訴訟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涉外民事訴訟,故其在諸多方面有著與國內一般合同訴訟的不同特點,適用于涉外合同訴訟的一些法律規定也與國內一般合同訴訟有所不同,這些區別和特點主要表現在涉外合同訴訟必然包含涉外因素。這些涉外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組織。這里的“外國人”,是指具有外國國籍的人、無國籍的人和國籍不明的人。這里的“外國企業或組織”,是指屬于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的經濟組織。例如,中國公民與某外國國籍人在我國人民法院進行的離婚訴訟,或中國的一企業與外國的某公司因合同糾紛在我國人民法院進行的訴訟。
(2)訴訟當事人之間合同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無論當事人是否為外國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只要引起他們之間合同法律關系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不是發生在我國境內,而是發生在外國,即為涉外合同訴訟。例如,合同是在外國簽訂的,或者合同的履行是在外國進行的,或者侵權行為是在外國發生的等,因這類訴訟需要委托外國法院協助調查有關事實,所以,也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訴訟。
(3)訴訟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當事人不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組織,但雙方爭執的財產不在中國境內,而是存在于外國。我國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判決后需要委托外國法院協助執行,因此,這類案件也具有涉外因素。
具有上述因素之一的,就是涉外合同訴訟。
2.涉外合同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
涉外合同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涉外合同訴訟的特殊情況而制定的。當事人進行涉外合同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涉外合同案件,除遵守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外,還必須遵守這些一般原則。
(1)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原則
這是指凡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涉外合同糾紛訴訟,雙方當事人無論是外國人和外國企業,一律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制度辦事,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及從事其他訴訟活動,這也是國家主權原則在我國涉外合同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2)信守國際條約的原則
有關民事訴訟的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民事訴訟法是國內法,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理涉外合同案件時,國際條約規定的有關程序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有時會發生沖突,解決這種沖突的原則是在承認該國際條約效力的前提下,適用該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這一規定從兩個方面體現了我國涉外合同訴訟信守國際條約的原則:
(一)根據國家主權原則,我國只承認和適用自己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我國未承認和接受的國際條約或某些條款,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合同案件時不予適用,而應適用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的某些規定,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相一致時,應適用該國際條約中的有關規定。這實際上就是用國內法確認國際條約的效力來解決法律沖突。
(3)對等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對等原則是國與國之間平等互惠原則在司法上的具體體現,也是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的需要,是保護本國公民、企業和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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