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是否也存在此責任
合同關系是否存在與締約過失責任并無必然的聯系。
有人主張,只要合同關系存在,即使在締約過程中有一方存在締約過失行為,另一方能對他行使締約過失訴訟上的請求權,而只能追究其違約責任。
這種觀點混肴了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界限,抹煞了締約過失責任的獨立價值,是很不妥當的,一方當事人在締約階段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后,如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則其后可能發生違約責任,也可能出現正常履行合同的結果,如果合同已經正常履行,自然不能再追究“違約責任”,此時只的追究締約過失責任一種途徑;即合合同沒有正常履行,違約方并不一定就是締約過錯方,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都并未重合,更是談不上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方的違約責任問題;再退一步講,即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過錯也在締約過錯方,對方也完全可以既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又主張違約責任,從而完整、充分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總之,合同關系是否存在與締約過失責任并無必然的聯系。
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特點
1.法定性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只有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才應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相對性
締約過失責任只能存在于締約階段(也稱先契約階段),即合同訂立的磋商階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階段。同時,締約過失責任也只能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
3.補償性。
締約過失責任的補償性,是指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后果。我國《合同法》第42條,將損害賠償作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救濟方式,就是締約過失責任補償性的法律體現。
《民法典》于2021.1.1生效,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例失效。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締約過失責任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締約過失責任補償性是民法意義上平等、等價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市場交易關系在法律上的內在要求。如果您對這方面還有更多相關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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