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時的要約是什么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1、要約的條件:
(1)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2、要約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3、要約的失效。要約發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1)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能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綜上所述,合同中的要約就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并希望對方能接受的條件,在對方接受要約后二者便達成了合議,方能簽訂合同。以上解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本文有什么疏忽的地方,歡迎您通過律霸網在線律師服務與我們的律師取得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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