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范圍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只是確定民事案件第一審由哪一級法院審判,而地域管轄則是在確定級別管轄之后,再確定由哪個地方的法院管轄。只有根據地域管轄的規定,才能最后確定案件由哪一個地方的法院受理、審判。
地域管轄在一般情況下如何確定
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這也被稱作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有利于傳喚被告出庭應訴;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如果被告敗訴,還有利于執行;同時,還可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給被告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為: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法院轄區的,各該法院都有管轄權。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還明確列舉了以下幾種根據“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法院的訴訟:
(1)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被勞動教養地的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4)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是否適用侵權責任法
2021-03-26絕對控股的股東轉讓股權要通知他人嗎
2020-12-17搶黃燈出現交通事故是全責嗎
2021-01-16因疫情停薪合理嗎
2021-01-02刑事賠償如何受理
2021-02-03宣告死亡的申請人范圍
2020-11-22商場顧客摔傷誰負責
2020-11-18暑假期間學生溺亡學校承擔責任嗎
2020-11-18購房定金可以退嗎,怎么才能要回購房定金
2021-01-20房屋交易中介騙招有幾多?
2021-01-29員工患病能否變更勞動合同,員工患病如何變更勞動合同
2020-11-18保險公司中罰則情況有哪些
2021-02-20飛機延誤賠償險標準
2021-03-21投保人隱瞞實情投保會后果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2020-11-17投保人是否可以不經被保險人同意就變更或解除保險合同
2020-11-13保險合同中無須注明的條款包括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2020-11-26人身保險合同常見糾紛剖析(二)
2021-02-11保單受益人變更有講究
2021-03-17失業保險基金是專款專用嗎
2021-01-10車禍保險公司一年沒賠償怎么辦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