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原住所地管轄可以隨便適用嗎
不可以隨便適用。
下列五種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此外,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下列特殊情況作了補充規定:
第一、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二、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三、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專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四、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第五、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八、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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