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必須交付標的物的意思
所謂交付標的物,是指出賣人將買賣合同所約定的標的物轉移給買受人的行為,這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擬制交付。出賣人應當按約定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此外,出賣人應當按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資料。標的物在出賣前已經被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即為交付時間。
是否必須交付標的物是合同成立的標準之一。
所謂交付標的物,是指出賣人將買賣合同所約定的標的物轉移給買受人的行為,這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擬制交付。出賣人應當按約定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此外,出賣人應當按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資料。標的物在出賣前已經被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即為交付時間。
交貨方式
民法理論將交付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兩種。《合同法》第135條規定了標的物交付的兩種方式,即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
現實交付又稱直接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直接占有移轉給買受人的行為,這是買賣合同中最常用的交付方式。現實交付中,還應當交付必?要的單證和資料,如發票、合格證、說明書等。《合同法》第136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觀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特別的約定采用變通的或觀念上的方法轉移標的物權利的交付方式,包括委托交付、擬制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五種。
委托交付,是指出賣人根據約定或法律規定將動產交給承運人或郵局的交付方式,如《合同法》第141條規定,出賣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以交給買受人。擬制交付是指出賣人將代表標的物權利的有效憑證交付給買受人,以完成交付的方式,權利憑證有倉單、提單、存款單、票據等。簡易交付,?又稱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是指買受人已因其他關系先行占有了標的物,之后雙方又簽訂了買賣合同,因此不必再行交付,合同生效時視為已經完成交付。《合同?法》第140條規定,標的物在合同生效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指示交付,又稱長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還請求權的讓與,是指當標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賣人將對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買受人并通知第三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出賣人轉讓標的物時,仍然準備繼續占有該?標的物,可以與買受人另行約定,由其實際占有該動產而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以代替實際交付,《物權法》第27條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交付地點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可以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在《合同法》第?141條第2款規定的地點完成交付: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某確定時間交付,也可以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向買受人交付。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買賣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交付期限,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出賣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隨時履行交付義務,買受人按此條款也可以隨時要求出賣人隨時交付,但應給出賣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是否必須交付標的物是合同成立的標準之一。而且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擬制交付,標的物的交付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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