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2007年5月20日,經被告某房屋中介公司提供居間服務,原告郭某(乙方、購房人)與案外人李某(甲方、售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某將其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區的一套房屋出售給原告郭某,房屋成交價格為63萬元。同日,李某、郭某、被告房屋中介公司三方簽訂《委托過戶居間合同》,約定李某和郭某僅委托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于簽訂本合同時由郭某支付房屋中介公司居間服務費及過戶服務費17000元。當日,郭某向房屋中介公司交納了居間服務費及過戶服務費17000元。后因李某單方違約將該房屋出售給他人,郭某未能購買該房屋,房屋中介公司亦未為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律師回答:
因原告郭某與李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訂立,被告的居間服務行為已經完成,故原告郭某主張解除《委托過戶居間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被告房屋中介公司未能實際為原告郭某提供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服務,被告房屋中介公司退還原告郭某房屋過戶服務費人民幣1250元。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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